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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高海珠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698号

受委托组织:吉林省重点国有林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698

为规范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吉林省重点国有林技术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纠正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林草领域行政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

按照林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情况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制止权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三)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吉林省草原条例》《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林草领域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机关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组织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组织应当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四)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五)受委托组织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六)受委托组织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七)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导致违法或者不当的,委托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后果严重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委托。

四、委托期限

2024年720日至2025年719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司法部门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高海珠                        王建国


2024年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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